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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論文:逾期付款利息在買賣合同案件中的適用

發(fā)表時間:2013/3/14 15:18:48

逾期付款利息在買賣合同案件中的適用
法院論文:逾期付款利息在買賣合同案件中的適用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稱:被告徐某因承建移民房需要向原告購買水泥,雙方約定先將水泥運給被告開工,等一樓的工程款打出來再付給原告,直至主體工程完成,被告仍未付款給原告。2006年11月18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交由原告收執(zhí)。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自2006年11月18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判】
青田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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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1.原、被告基于買賣合同產(chǎn)生糾紛,雙方雖然未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約定相關違約金的條款,但雙方于2006年11月18日對貨款進行了結算,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交由原告收執(zhí)。此時被告已經(jīng)明確結欠原告貨款21000元。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被告徐某除需繼續(xù)履行合同即支付貨款外,還需賠償逾期付款期間相關貨款的利息損失,因為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是顯而易見的。2.至于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 8號,簡稱批復),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當事人并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也沒有就此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交易習慣,被告徐某應于雙方結算后立即付款,但被告徐某直至原告張某訴至法院仍未付款,顯屬逾期不付的違約行為,自雙方結算之日起即2006年11月18日起即已違約。4.因原告依法訴至法院,意味著愿由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法院對其糾紛予以了斷裁決。一旦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被告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義務,而原告則同意接受被告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故被告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止。而之后被告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認可的,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就不應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所以逾期付款利息應自應支付貨款而未支付貨款之日起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止。
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可以主張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2006年11月18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止無可厚非。而之后被告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認可的,是原告接受法院的判決對原告履行期間的寬限,但并不能說明原告放棄了相關的利益,更不能因此就認為被告徐某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被免除。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本案中被告徐某拖欠貨款的行為直至其將貨款還清為止,是一直持續(xù)存在的,故就應該支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這里還有一個如何表述的問題,有的審判員表述為“至支付貨款之日止”,有的審判員則表述為“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筆者認為后者的表述相對比較合理,因為誰都不能保證裁判標的能夠 ……(未完,全文共2631字,當前僅顯示167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論文:逾期付款利息在買賣合同案件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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