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司法督促程序化解電費回收風險
司法督促程序, 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法庭辯論和實質調查,便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fā)生與生效判決同等效力的程序。
為制止
供電企業(yè)的電費回收權利遭受侵犯, 確保完成電費催收的同時有效維護優(yōu)質服務局面, 供電企業(yè)很有必要在電費催收上利用司法督促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并作為電費回收管理中的一項重要措施。
1 電費回收現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
誠信體系的缺失, 供電企業(yè)的電費債權一方面遭受著來自電力用戶的侵犯, 如因用戶破產倒閉導致電費成呆、壞賬,又如用戶的惡意拖欠;隨著社會信息化、 網絡化的不斷推進和國有企業(yè)社會責任的不斷加壓, 供電企業(yè)的電費債權另一方面承受著來自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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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就電費催收向法院申請發(fā)出支付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供用電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電力用戶交納電費的日期而出現了逾期,且數額確定;(2)供用電雙方不存在對等金錢給付和其他經濟糾紛;(3)提供電力用戶的確切地址,確保法院能將支付令送達;(4)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確立了督促程序實行排除級別管轄的地域管轄原則,即供電企業(yè)不論催收電費金額的大小,一律由欠交電費的電力用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2.3 支付令生效的后果支付令由法院制作發(fā)出后, 具有督促效力與強制執(zhí)行力,但兩者不是同時產生。 督促效力,即產生督促電力用戶交納欠交電費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效力; 強制執(zhí)行力,即電力用戶如果未在收到支付令的 15 日內針對欠交電費情況向支付令制作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供電企業(yè)可以根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3 司法督促程序的價值司法督促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需要, 針對社會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的大幅度增加,為督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到期債務,維護經濟秩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而增設的一種新的特殊程序。 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非訴性。 司法督促程序是法院基于債權人的的申請而開始,原則上不開庭審理,無須法庭辯論。 法院僅著重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書面的形式審查,經審查債權債務的合法性和發(fā)出支付令要件的完整性, 便可直接制作支付令。
(2)簡捷性。 司法督促程序實行獨任制,無須組成合議庭,無須通知和詢問債務人,無須法庭辯論;實行一審終審,督促程序的申請被駁回或者被終結,或者支付令的生效,當事人不能就此提起上訴和申請復議。
(3)經濟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受案法院經審查申請成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另外,司法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費用也很低,比照財產爭訴案件收費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
因此,督促程序與通常爭訟程序相比,更加突出和強調效率,更能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如時間成本、律師費用)和國家的司法成本。
就供電企業(yè)來說, 通過提出申請啟動司法督促程序來回收電費,還具有 2 個方面的優(yōu)點:一是有利于維護良好的行風作業(yè)形象,拓展電費催收手段。 收受電費是供用電合同里賦予供電企業(yè)的民事權利, 及時交納電費是電力用戶的約定義務, 欠費停電是供電企業(yè)行使法定抗辯權,于法有據,無可厚非,但在現實中往往被指責為“電霸”作風。 因此,供電企業(yè)就欠收電費申請支付令,督促電力用戶及時交納欠交電費,可以避免作風“簡單、粗暴”之虞。 二是有利于強化電力用戶的履約意識,促成良好用電秩序。 上門催收,容易使電力用戶產生交費的惰性和拖欠的慣性,供電企業(yè)也會因此而付出很大的人力、經 ……(未完,全文共2406字,當前僅顯示152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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