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會學習體會—稅務機關參與構建和諧社會方面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zhí)政理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體現(xiàn)在治稅理念上,是手段與目標的關系,即以依法治稅、科學治稅,實現(xiàn)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正義。稅收涉及社會各階層、千家萬戶,應成為營造
誠信友愛社會環(huán)境的媒體。稅收宏觀調控的“倒逼機制”,可以激發(fā)全社會的各項活力,為進一步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服務;妥善處理稅收分配中的利益矛盾,維護安定團結,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稅收具有的糾正“負外部性”功能,可以促使市場主體承擔其損害環(huán)境而造成的社會成本,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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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追求
財政收入速度擴張,
稅務部門不得不將稅收政策執(zhí)行讓位于完成計劃,依法治稅在這些地方受到嚴重的制約。三是納稅人行為失信,規(guī)避納稅義務。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有意或無意不遵守稅收法律,偷、逃、騙、抗稅時有發(fā)生。
第三,執(zhí)法程序不嚴。稅收執(zhí)法程序是規(guī)范稅務執(zhí)法、依法行政的基礎。稅收執(zhí)法程序的合法可以維護稅收秩序,使征收行為變得易為社會所接受。稅收征管法著重從延期納稅審批權、稅收優(yōu)先權、稅收保全權、稅收強制執(zhí)行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處罰權等方面對稅收執(zhí)法作了嚴格的程序限制。但是,一些基層干部執(zhí)法時誤解、曲解、肢解稅法,忽略執(zhí)法中應該履行的程序,導致執(zhí)法的混亂。
要解決以上問題,在具體實踐中,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對納稅人、征稅人、管稅人法律關系進行科學合理調整,并在三者之間形成維護各自合法權益基礎上的和諧法律行為和良性互動,并正確處理以下關系。
其一,正確處理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關系。要改進稅收計劃的傳統(tǒng)模式。傳統(tǒng)的稅收計劃管理模式可謂積弊多多,計劃不準、苦樂不均、情況不明、上下不通;下達計劃,政府層層加碼,稅務級級講價;組織收入,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可以美其名曰“藏富于民”,有稅不收,經濟落后地區(qū)被逼“寅吃卯糧”,無稅亂收。這種管理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致使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在依法治稅上不作為、亂作為的始作俑者。解決的途徑和辦法:加強稅收預測、確保上下溝通、力求計劃準確、防止畸輕畸重、掌握稅源動態(tài)、適時調整計劃。同時要弱化稅收計劃的剛性考核,減少稅收計劃的盲目追逐。
其二,正確處理征管經費與依法治稅的關系。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稅務部門是垂直管理部門,其經費渠道是上級財政安排一定比例的人頭經費,其余經費完全依靠各級地方財政根據(jù)入庫稅款按一定比例安排。如此一來,征管經費和依法治稅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被殘酷現(xiàn)實攪和在一起,一方面思想上不愿放棄依法治稅這個根本,一方面,從自身生存發(fā)展需求出發(fā),行動上自覺不自覺地把完成稅收計劃放在第一位,從而成了一對“冤家”。經濟越是落后的地區(qū),這對冤家的矛盾越是突出。依法治稅受到了嚴重的制約,不是任務服從政策,而是政策讓位于任務,本末倒置,收“過頭稅”有之、“寅吃卯糧”有之。這種征管經費供給_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進辦法有二:一,模式上突破。堅持“取之有理、取之有道、取之有度、取之合法”的原則,由上級稅務 ……(未完,全文共2034字,當前僅顯示129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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