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案例凸現(xiàn)了當前救助工作的難點問題
一是“騙助”謀財現(xiàn)象突出
二是危重病人處理困難
三是“特殊人群”難于安置
二、救助工作難點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甄別難,真實資料難查證
二是管理難,把救助站當醫(yī)院
三是送出難,把救助站當“免費旅館”
四是執(zhí)法難,管理措施不夠有力
五是處理難,部分求助人員無規(guī)定
三、解決當前救助工作難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完善信息聯(lián)網(wǎng),嚴格救助流程
二是完善政策法規(guī),加強約束力度
三是進行專項治理,嚴厲打擊行騙人員
四是建立跨省接送流程,完善“回家”渠道
五是建議公安部門參與,加強執(zhí)法管理力度
……
當前救助工作的難點問題與對策
----由救助管理工作案例引發(fā)的思考
個案1:山東青島男子閻賓錄,30歲,分別在廣州、佛山、東莞、中山、深圳等地9次騙助,騙取車票8張,面值人民幣2400余元。其中在佛山救助站騙助2次,并勾結(jié)40余人在站內(nèi)鬧事,經(jīng)公安部門出警才平息。
個案2:湖南永州女子周華琳,2004年11月17日被人送到救助站,該女腿部長了個瘤,自稱帶著5000多元到廣州治療,因為錢被盜食宿無著,要求救助。11月20日,救助站工作人員準備護送她回家,她卻死活不肯回去,提出要救助站給她治病。由于她腿部的瘤已潰爛,救助站不能見死不救,于是送她到定點醫(yī)院治療。救助站與其家人聯(lián)系,家人不肯來接。后在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的督促下,周某家人才來接人,但不肯支付醫(yī)療費用。
個案3:2005年9月,一位76歲的老人被送到救助站。老人告訴救助站的工作人員,他和兒子兒媳一直鬧矛盾,這次是離家出走后被人送到救助站。老人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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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虛報年齡、不肯說出來源地和真實狀況等情況,救助站沒有相應的調(diào)查職權(quán)。不少求助人員的家庭住址多處于外省或偏遠山區(qū),通訊手段極為落后,短期內(nèi)難以核查求助人員的背景和真實身份。另外,還有些求助人員刻意編造虛假姓名、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救助人員無法查證,致使在短時間內(nèi)對是否符合救助條件難以判斷,也讓反復求助行為很難防止,同時也給專業(yè)“騙助”謀財人員以可乘之機。
二是管理難,把救助站當醫(yī)院。有部分求助人員素質(zhì)較差,一些患有嚴重疾病和重傷人員,本不屬于救助對象,他們來站求助的目的,是要政府出錢幫其治病,而不是想回家。有的一聽說不給治病就賴在門口不走。但如果此類人員由救助站送醫(yī),則治療時間長、醫(yī)療費開支也大,與救助站實施臨時救助的工作性質(zhì)相沖突。再說,醫(yī)療救助過多,其治療費用勢必會造成當?shù)?a href=http://jey722.cn/0v/7/index.html>
財政緊張,對此問題政府暫時也還沒有具體的應對措施。
三是送出難,把救助站當“免費旅館”。我市受助人員90%是外省籍,有些地方基層派出所不配合尋找其家人,有些受助人員親屬、流出地民政部門未能按規(guī)定接回受助人,部分受助人救助期滿后不愿離開,救助站又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中止救助。由于政府實行無償救助,吃住免費,有的把救助站當成“免費旅館”,救助期限規(guī)定應為10天,但有些人一“住”半年都賴著不走。
四是執(zhí)法難,管理措施不夠有力。因為救助站沒有任何執(zhí)法權(quán),對違反管理規(guī)定,聚眾鬧事,甚至辱罵工作人員,毀壞公物等情況往往無可奈何,每當遇到這種情況,只有請110民警來幫忙。對長期滯留站內(nèi)的人員,目前也無有效的約束措施,只能采取勸說的辦法,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中止救助。
五是處理難,部分求助人員無規(guī)定。目前,還有7類求助人員處理難:被盜、被搶、被騙人員在求助人員中占50%;來穗找不到工作的占20%;此外,還有信訪、上訪人員;離家出走或被趕出家門的婦女、母嬰;勞教解教人員和正在法院打官司未處理完結(jié)的人員。對于這些人的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省里的《實施細則》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又不能一律不救助,具體處理起來比較困難。
三、解決當前救助工作難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完善信息聯(lián)網(wǎng),嚴格救助流程。一些人冒充流浪乞討人員騙取車票,甚至以團伙跑站形式惡意求助,以達到騙票謀財?shù)哪康,這種現(xiàn)象在社會上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干擾了救助站正常的工作秩序,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壓縮“跑站幫”的活動空間。各救助站應盡快建立內(nèi)部信息網(wǎng)絡(luò),對已經(jīng)救助過的人員及時上網(wǎng)通報,同時與全國各地的救助站建立網(wǎng)上溝通渠道,只要半年內(nèi)被全國任意一家救助機構(gòu)救助過的人員,將不再給予救助。對提供虛假情況和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堅決不予救助。
二是完善政策法規(guī),加強約束力度。新的救助管理辦法在執(zhí)行中,有些問題還處在空白狀態(tài),亟需完善。如對被盜、被搶、被騙等7類求助人員的救助應增加相應的規(guī)定;對重復救助甚至是“騙助”人員的處理、違紀受助人員的終止救助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特殊受助對象的安置辦法、危重病人住院費用的處理等問題,應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權(quán)威的規(guī)定。新的救助管理辦法出臺后,原《收容遣送辦法》廢止,但流浪乞討人員不愿救助,又不能強迫救助,仍然影響市容市貌,盜竊、強行乞討等情況仍然不斷發(fā)生,但在管理措施上出現(xiàn)了空白,也應補充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
三是進行專項治理,嚴厲打擊行騙人員。目前事實表明,專業(yè)跑站人員和以“騙助”謀財為目的的團伙已出現(xiàn),應引用現(xiàn)有法律或制定專門管理措施予以嚴厲打擊,進行專項治理,保證救 ……(未完,全文共2954字,當前僅顯示187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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