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從偵查手段上講,這種以獲取口供為主要偵查手段的模式是我國現行法制下的唯一的選擇
二、將由供到證偵查模式定性為封建的、落后的偵查模式并無科學的根據
三、賄賂案件的立案模式和線索特點決定了口供在偵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從實際的辦事效果來看,由供到證的西歐愛國往往優(yōu)于由證到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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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口供在賄賂案件偵破中的價值
賄賂犯罪是一種高隱蔽性、較難查證的犯罪。從我過檢查機關偵查賄賂犯罪案件的實踐來看,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于突破案件至關重要。通常的辦案方式是:偵查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即展開初查,掌握一定線索后即直接向被舉報人進行面對面的調查。這種調查的后果是,如果能獲得被舉報人的有罪陳述,則立案;面對面的調查成為訊問,訊問所得口供成為下一步搜查取證的線索和根據;如果不能獲得被舉報人的有罪陳述,除非有其他確實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予立案。可見,司法實踐中,口供是偵破賄賂案件的突破口,沒有口供,不僅偵查工作將難以進行下去,甚至連立案都成問題。
筆者認為,我過現實的反貪偵查工作的確存在許多問題,在獲取口供的方法上以及對程序的執(zhí)行上都有許多值得探討與改進之處,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變相延長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時間等。但這些是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并非是偵察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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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件的偵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證據,還是先取得其他證據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的。有的案件若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證據往往是不可能的,這種情況下偵破案件只能靠獲取口供。這一點,即使在特別強調保護刑事被告人權利,賦予其_權的英美法系國家,也是如此。在犯罪偵查中甚至最有效的偵查中,完全沒有物證線索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徑就是審訊犯罪嫌疑人及詢問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在封建時代,將口供作為“證據之王”,賦予其極大的證據效力,為取得口供,不惜允許使用刑訊逼供的方法。而在現代法制國家,雖然也重視口供的作用,但對取證的方法和程序、口供的證據力都有許多限制性規(guī)定,如英美等國的反對自證其罪規(guī)則、口供補強規(guī)則,我國的“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等等。而且,各國都特別強調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口供等證據,這才是封建法制與現代法制在對待口供問題上的根本區(qū)別。這一區(qū)別是與由供到證還是由證到供不相干的。
三、賄賂案件的立案模式和線索特點決定了口供在偵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因此,刑事an件的立案模式有兩:類:一類是發(fā)現犯罪事實而立案,也即因事立案。這類案件雖然一般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誰,但犯罪事實卻是清楚的,一般也都有顯露的可供勘查的犯罪現場,如殺人、放火等案件大都屬此類。另一類是因發(fā)現發(fā)最嫌疑人而立案,也即因人立案。這類案件雖然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但發(fā)最事實卻是不清楚的,如普通刑事an件中的指認、告發(fā)案件即屬此類。賄賂案件因其絕大多數是由舉報而發(fā)案,而舉報的對象一般是明確的,舉報的犯罪事實是不明確的、待查的,所以也也屬此類。因事立案案件其偵查人員最先接觸的是“事”,并圍繞著對事的調查而掌握相關的物證、書證,其偵查目的是發(fā)現犯罪嫌疑人,所以,是取證在先取供在后。而因人立案型的案件,其偵出愛人員一開始就面對的是“人”,雖然并不一定非得從“人”入手,直接接觸犯罪西那藝人,但毫無疑義的是,訊問并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對于這類案件的偵查至關重要。也可以這么說,以人立案的模式決定了這類案件必須較早地接觸犯罪嫌疑人,以獲取口供。從賄賂案件的線索特點來看,賄賂犯罪本來就是行受賄雙方當事人幕后進行的交易,缺乏相應的證據,而作為線索來源的舉報,因受舉報人知情程度的限制,所能提供的證據就更少。在難以取得其他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先取得口供再圍繞口供所提供的線索來偵查取證也就成為唯一的選擇。
四、從實際的辦事效果來看,由供到證的西歐愛國往往優(yōu)于由證到供。這是因為,在由證到供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常常會先入為主,為使口供能符合已經取得的其他證據,往往會采用一些違法的手段,甚至是逼供、誘供的手段。這種情況下,沒有犯罪經歷的被審訊對象所作口供只能是靠審訊人員的提示而作出,審訊人員掌握什么情況,被審訊對象就供述什么。如某案中,偵查人員在a公司查帳時發(fā)現帳目中記明曾送給b單位的陳某2000元人民幣。偵查人員在向a公司的會計和業(yè)務員核實后,便傳訊陳某。審訊中偵查人員采用了威脅、引誘的手段,陳某被迫承認受賄2000元 ……(未完,全文共2727字,當前僅顯示173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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