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一、本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惡意透支
二、有關本罪客觀行為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使用變造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問題
(二)關于“使用騙領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問題
(三)關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存在的爭議
(四)增加對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
三、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以及行為對象
四、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控制與防范
(一)刑罰控制
(二)非刑罰控制
……
[內容提要]目前國內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日益猖獗,針對這種情況,國內銀行紛紛出臺了各種規(guī)章,我國新刑法也對其做出了規(guī)定,本文僅就該罪的客觀方面做簡單論述。涉及信用卡詐騙犯罪目前在我國的基本情況,《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有關本罪的四種客觀行為方式,以及對當前學術理論界對信用卡詐騙罪存在的爭議和問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對象,對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刑罰控制和非刑罰防范這幾方面。既肯定當前立法、金融機制的積極之處,也嘗試提出一些尚待完善之處。
[compendium]atpresent,offencesofcreditcardchicaneryarefrequentinnative.aimforthissituation,nativebanksalldrawupkindsofregulations.newcriminallawalsoprescriptsaboutit.thisarticlejustdiscussaboutobjectiveaspectofthiscrime.itconsistofitsbasiccircumstance,fourkindsofobjectiveactionsstipulatein<criminallaw>,issuesandproblemsaboutthiscrimeintheoryrealm,objectthecrimecutsinto,andiflictionandnoiflictioncontrolaboutthiscrime.notonlyconfirmcurrentlegislation,fin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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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特點非常顯著,諸如通過光纖管道盜錄信用卡信息、偽造自助
銀行門禁裝置、發(fā)送非法郵件騙取信用卡資料、收買真卡跨國盜刷等。從這些新型犯罪手段中也可看出,國外發(fā)達地區(qū)的智能犯罪手法會通過各種媒介迅速“移植”到國內,犯罪分子跨境勾結、相互“交流”犯罪技術十分普遍和迅速,而銀行業(yè)務部門的內部風險管理和司法機關的技術防范在一定程度上無法跟上這一“節(jié)奏”,信息渠道的暢通和防范技能的提高在短時間內難有大的突破?梢灶A見,這場剛剛開始的智慧和技術的較量對我國銀行產業(yè)安全的挑戰(zhàn)將是長期而嚴峻的。
以下就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做論述。
我國《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做了如下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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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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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外國刑法中多數沒有單獨規(guī)定這種罪名,一般都含括在欺詐罪之中。美國模范刑法對于財產之罪,第224章第224.6條信用卡犯罪中規(guī)定,“明知有下列所揭事實,而以取得財務或服務為目的,使用信用卡,即為犯罪:1.該信用卡系盜用品或偽造物;2.該信用卡已被取消或解約;3.依其他理由該信用卡被發(fā)行人禁止使用!鄙鲜鲆(guī)定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相似,但我國信用卡詐騙罪不包括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這種行為按法律規(guī)定,應定為盜竊罪。我國對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刑也重于美國模范刑法對該種罪的處罰。
我國學術界對信用卡詐騙罪客觀方面的研究討論也相當多:
一、本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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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新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理論上有人將其解釋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故意地使用以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⑴但如此解釋,便存在主客觀不分的缺陷,在論述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時加入了本罪主觀方面的內容,即“明知”。要對“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正確地加以解釋,關鍵在于明確“使用”和“偽造的信用卡”的涵義。這里的“使用”,有人理解為是指按照自己的需要行使或利用信用卡的行為,包括用信用卡購物和接受有償服務。⑵而實際上,凡是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按通常功能加以利用的,都應屬于“使用”。這里所說的“通常功能”是從目前各國發(fā)行的信用卡來看的,信用卡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轉賬結算功能、儲蓄功能、匯兌功能、消費信貸功能、自動存取款功能。⑶將“使用”僅理解為信用卡購物和接受有償服務只是涵括了信用卡的轉賬結算功能,失之片面。對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定性,可以分為兩部分來考慮。首先,行為人偽造信用卡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次,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兩種犯罪形成牽連關系,應當選擇其中的一個重罪進行處罰。根據刑法規(guī)定,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應當以牽連犯中的結果行為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這里的“使用”與上述“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中“使用”的涵義基本相同。這里的“作廢的信用卡”,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包括三種情形: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停止使用,將信用卡退回發(fā)卡機構并辦理退卡手續(xù);因掛失而使信用卡失效。⑷但“涂改卡”是否也應視為“作廢的信用卡”呢?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后再被壓上一個新的號碼,用于逃避黑名單檢索。因此,涂改卡實質上是偽造的信用卡的一種,所不同的是,涂改卡是由原合法持卡人或非法持有信用卡的人用簡易器具更改卡號而制作的假卡,之所以將之列入“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中,是因為單純地拿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往往很難達到犯罪目的,行為人為了能使作廢的信用卡發(fā)生作用而不被識破,往往需要一些涂改、加工行為,對這種涂改行為可以視作“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偽造的信用卡大多表現為由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團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⑸“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原為真實有效,因某種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同偽造的信用卡相比,作廢的信用卡有一個從有效轉化為無效的過程,而前者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上述觀點中所提到的被涂改前的信用卡既然已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就說明已失去效用,此后再在此作廢的信用卡上所實施的涂改、加工行為純粹就是一種偽造行為。因此,將涂改卡視為一種偽造的信用卡即可,而沒有必要將之當作作廢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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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這里的“他人的信用卡”是否應以有效為必要前提?一種觀點認為,應以有效為必要。若是他人的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行為人再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使用的,從行為的整體性質上屬于“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而不再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一般都搶在持卡人發(fā)覺遺失信用卡并報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通過偽造他人的身份證和模仿持卡人的簽字進行詐騙活動,也包括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證進行取現或消費。⑹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所冒用的信用卡也可能是作廢的信用 ……(未完,全文共12823字,當前僅顯示305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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