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煤礦經營權造成損害賠償類型案件的受理
煤礦經營權,它是煤礦所有權者以及承包者、租賃者參與煤礦生產、管理經營活動的一種自主權。具體地說,它包括合伙人參與合伙經營的權利,聯(lián)營各方共同參與煤礦經營的權利,承包方、租賃方根據(jù)合同約定參與煤礦經營的權利以及國營、集體煤礦獨立的經營自主權等等。侵害煤礦經營權類型案件最常見有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以集資股份個人為主體的煤礦合伙案件內部糾紛或聯(lián)營體內的聯(lián)營體各方糾紛。這類案件表現(xiàn)為合伙人或聯(lián)營體煤礦被少數(shù)或一方所把持,其余股份募集人,只承擔風險而不享有收益,不享有煤礦經營權和監(jiān)督權;另一類型就是:煤礦與煤礦之間、煤礦與其它個人之間所發(fā)生的外部侵權糾紛。表現(xiàn)為煤礦與煤礦之間由于越界開采或相鄰關系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或者塌陷區(qū)居民聚眾鬧事致煤礦無法生產而出現(xiàn)的侵權糾紛案件,或者是聯(lián)營方、租賃方、承包方經營權得不到實現(xiàn)而產生的侵權類型案件。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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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些與原告立場一致,有些與被告立場一致,我們就把九十八戶合伙人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有力地保障合伙人的正當訴訟權利。對集體、國營煤礦主體資格較易確定,對個體煤礦起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戶主(業(yè)主)為訴訟當事人。起字號的個人合伙以依法核準登記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未起字號的個體辦礦者,不管是合法的或是違法的,都以直接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訴訟保全措施的合理運用
在審理構成侵害煤礦經營權案件中,受害人起訴的同時往往要求財產保全,請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損失的無限擴大。法院在審理中,查實確屬當事人正確主張,應采取保全措施,安排好礦井生產,使礦井順利交接。若受害人不申請財產保全,但是侵害人拒不提供經營帳務的,人民法院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主動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對無“三證一照”礦井,(基建礦井無開工證、開采證,生產性礦井無生產許可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不管當事人是否申請,法院都要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及時制止違法生產行為。
四.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在煤礦經營權造成侵權類型案件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不了強有力地能證明賠償數(shù)額的證據(jù)或者惡意擴大賠償損失數(shù)額,都會使舉證責任轉移。因此,對于這類特殊侵權類型案件,受害人提出侵權事實,侵害人否定的,由侵害人負責舉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要認真核對,也可以聘請鑒定部門、審計部門對煤礦損害進行鑒定,對應賠償?shù)臄?shù)額進行估定。同時,還應注意調查參與煤礦生產的職工關于煤礦生產各方面的情況,以得出客觀的、正確的結論。
五.關于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
科學地計算被損害財產的價值,并依此確定賠償數(shù)額,是審理此類案件實體處理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歸納起來,一般對確定賠償數(shù)額這一問題存在著四種意見:1、合伙人侵權案件中,由于侵害人把持礦井生產、經營、拒不提供煤礦經營帳目,受害人又舉不出強有力的證據(jù),受害人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2、盡管侵害人提供了煤礦經營帳薄,受害人又提供不出反對依據(jù),利潤數(shù)額呈負值,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3、財產訴訟保全階段,人民法院選派其他合伙人經營礦井,委托會計事務所人員或審計人員專門建帳立冊,以月份為基數(shù),核定礦井經營利潤,以類推辦法計算出侵害人所得侵權期間的實際利潤;4、人民法院調取同行業(yè)有建帳煤礦的經營帳目,綜合考慮而計算出侵害人生產經營期間的實際利潤。計算公式如下:
原煤銷售利潤=原煤銷售凈額-原煤銷售成本-原煤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原煤銷售凈額=原煤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原煤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固定資產再投入,資本利息、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損失,法院裁判文書和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用于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損贈,與生產、經營業(yè)務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統(tǒng)統(tǒng)不計入成本。從以上歸納中可以看出第三、第四種歸納辦法比較科學。因為它更能體現(xiàn)出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另外,在起訴中,當事人以資源減少而作為 ……(未完,全文共5047字,當前僅顯示177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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