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一篇關于陪審制的小文里,與朋友們討論了一下陪審制的長處與不足。由于篇幅限制,總覺得意猶未盡。其實,陪審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長處解決法官的“難處”。
這不大好理解。提起法官,你可能會聯(lián)想起古樸莊重的大廈,肅穆威嚴的法庭,頭頂國徽、肩扛天平的他們常常不茍言笑地端坐臺上,似乎總是說一不二,從容不迫地決定別人的生殺予奪。他們的難處緣何而來呢?
其實,即使一個法官可以完全不受干擾地本著一顆公正之心獨立辦案;享有優(yōu)厚的待遇可以安心辦案,擁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勝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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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再現(xiàn)”的就是“事實”,更有可能雙方都有證據(jù),但勢均力敵,難以區(qū)分哪一方“再現(xiàn)”的更接近“事實”。尤其重要的是,“再現(xiàn)”的過程必須有個時間限制,因為案子不可能不計成本地久拖不決。總之,在很多情況下,案子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審理,來龍去脈最終還是難以徹底查清。如果這未查清的部分是主要的,關鍵性的,那么擺在法官面前的就是前面所講的“難以下判又不得不判”的尷尬局面,他們常常不能確信自己作出的判斷是否公平合理。
要解決這一難處,法官一般利用舉證責任規(guī)則,就是由法官根據(jù)當事人的說法,對爭論的需要證明的事實進行梳理分類,預先將這些事實不能被“再現(xiàn)”(證明)的敗訴風險在當事人之間分配,然后給各方充分、平等的機會去“再現(xiàn)”,最終,誰證明不了,就視誰講的不是事實,判誰敗訴。這個辦法大致公平合理,簡便易行,但是也不是十全十美,因為如何預先以公平合理的標準分配這種風險向來爭論不休,而且,也容易造成有錢人請得起優(yōu)秀的律師,花費足夠的調查費用,最終比窮人更易贏得官司的現(xiàn)象。
洋人們還有走得更遠的解決方法。讓我們回到文章開頭所說的陪審制度。他們把法官的“難處”交給從普通公民中選拔出來的陪審團去解決,特別是在刑事an件中,一旦發(fā)現(xiàn)有出現(xiàn)“難處”可能的時候,就讓陪審團去投票解決案件的事實問題,而法官僅解決適用法律問題。如果陪審團認為有犯罪事實,法官只管量刑;如果陪審團說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法官就管放人?窟@種辦法合法地推脫了法官們過于沉重的法律和道德責任,以維護法官及其象征的法律的權威,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因為在容易犯難的地方出了錯,要怪罪的話你只能怪罪陪審員,與法官無關,而恰恰這些陪審員是來自各行各業(yè)的普通民眾,老百姓往往更能從心理上認同他們的判斷,寬容他們的過失因為換了自己也可能與他們作出一樣的判斷。
至此,有必要為咱中國的法官說句公道話。目前人民陪審員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的落實,而且我們也不是徹底按舉證責任規(guī)則來的,特殊情況下,法官還有義務去幫當事人 ……(未完,全文共1698字,當前僅顯示108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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