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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發(fā)表時間:2019/10/1 23:32:45

縣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縣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2019年6月7日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jù)《**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是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受縣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的領導,對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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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團組織等有關的重大問題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建議,對常委會交辦的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做好有關工作。
(四)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對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代表議案、建議進行調查研究,并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辦理情況。
(五)對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參與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和視察活動,對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七)加強與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聯(lián)系,了解和檢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情況,聽取有關工作情況的通報,必要時報告主任會議。
(八)辦理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辦理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在縣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的領導下依法依規(guī)開展工作。工委日常工作由工委主任統(tǒng)籌安排。
第五條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工委會議,研究、決定工委有關工作事項。工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主持。
第五條 工委會議一般每季年召開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開。工委會議研究下列事項:
(一)決定工作計劃、總結、專題材料等;
(二)安排階段性工作;
(三)常委會及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四)縣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問題;
(五)工委認為需要研究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中一般問題,由主任或具體負責的副主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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