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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問題難繞土地制度變革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0:12


  政協(xié)委員蔡繼明教授指出集體土地四大弊端建議推進農地制度改革試點
  現(xiàn)有農村土地制度有四大弊端:
 、笔聦嵣,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⒉農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權,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進行貸款
  ⒊現(xiàn)行農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配置
 、崔r民進入小城鎮(zhèn)務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權,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而得不到任何補償。這一方面會阻礙城市化進程,因為農民為了保留土地承包權而寧可放棄在大中城市定居的機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農村實現(xiàn)土地的規(guī)模經營。今年以來,三農問題成為人們議論的最大熱點。人們沒有忘記,前任總理_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不得不承認三農問題是他最頭痛的問題。本屆總理_一上任則表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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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占總量的一半以上。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的土地經營規(guī)模一直非常狹小,每個農戶平均不過公頃,而美國是我國的倍以上,歐盟是我國的倍以上,即使是日本和韓國,也分別比我國高倍和倍以上。
  清華大學蔡繼明教授認為,改革開放年來,三農問題的解決之所以成效甚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忽略或回避了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無論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還是城市化進程緩慢,無論是農民的土地權益被侵犯,還是農村的土地經營規(guī)模狹小,無一不是和現(xiàn)行農村土地制度的弊端聯(lián)系在一起的。
  蔡繼明指出,現(xiàn)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至少有如下四大弊端:
 、奔w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稇椃ā返谑畻l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些表述雖然肯定了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現(xiàn)狀,但目前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是國家機關,許多鄉(xiāng)鎮(zhèn)又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究竟誰是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也就模糊不清了;
  二是村民小組雖是基礎,但一沒有法律地位,二沒有經濟核算形式,三沒有辦公地點,有的甚至連小組長也沒有,遇事由各戶聯(lián)合推舉一名代表。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權由誰來行使?怎么行使?
  正是由于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個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原則上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而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缺位的或虛構的,所以,本來對集體土地僅僅具有經營、管理權限的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便往往以集體所有者的名義為農民做主,在土地征用、承包、流轉以及機動地的處置中侵害農民的利益。
 、厕r民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權,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進行貸款,這是造成目前農民貸款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⒊現(xiàn)行農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配置。一方面,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在不同集體(鄉(xiāng)鎮(zhèn)和村)之間進行轉移;另一方面,本集體以外的成員不能直接承包該集體的土地。雖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可以轉讓,但由于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土地承包權的轉讓期不得超過承包期,這就限制了人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特別是限制了城市資本向農村的轉移。
 、**年頒布的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農民進入小城鎮(zhèn)務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權,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而得不到任何補償。這一方面會阻礙城市化進程,因為農民為了保留土地承包權而寧可放棄在大中城市定居的機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農村實現(xiàn)土地的規(guī)模經營。
  盡管如何推進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人 ……(未完,全文共2438字,當前僅顯示155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三農問題難繞土地制度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