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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發(fā)表時間:2014/9/26 17:20:48

南陽市第十五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鶎用裰髡谓ㄔO,規(guī)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工作程序,教職工依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不斷促進學校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照《河南省工會條例》和《南陽市教育系統(tǒng)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協(xié)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 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條 職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大會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條 職代會應堅持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學校與個人的利益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69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學校各級領導評議與監(jiān)督;
(5) 因依法行使正當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 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 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 積極參加職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和執(zhí)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4) 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和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群眾工作;
(5) 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學校教育教學等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同屆職代會一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調整
(1)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單位或離崗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2)教職工代表對所在選舉單位(小組)的教職工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的,由所在選舉單位(小組)向學校工會提出撤換申請。經同意后,召集本選舉單位(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并允許本人申辯,本選舉單位(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撤換的,書面報告學校工會同意后,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原選舉小組可根據代表缺額按照有關程序補選代表。
(3)教職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內部崗位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保留,并視為調入小組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選舉小組代表缺額,增補與否視具體情況由職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各小組代表產生后,選舉產生小組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領導本小組代表參加職代會各項事宜。
第十四條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主管部門領導、不是代表的學校黨政領導、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退休老同志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教職工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經校委會協(xié)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三章 職代會的職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行使五項職權,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或否決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jiān)督權以及民主推薦選舉權。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通過的各項決議,對學校以及學校全體教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學校及全體教職工應當嚴格執(zhí)行。
(一)審議建議權
1.基本范圍: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情況、教職工隊伍建設、工作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校委會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重大問題等。
2.工作程序:
(1)職代會召開一周前,將會議主要文件發(fā)給職代會代表,征求教職工意見。
(2)職代會對工作報告或方案進行審議或修改、完善。
(3)職代會對審議通過的決策的實施作出大會決議。
(二)審議通過或否決權
1.基本范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與教職工密切相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
2.工作程序
(1)職代會召開一周前,將相關方案送交職工代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
(2)職代會對上述方案進行審議,并作出通過或否決決議。通過的方案由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被否決的方案,如學校行政管理部認為仍有必要,可經修改后,再次提交職代會審查。
(3)上述范圍的相關方案,工會部門要參與擬定。
(4)對有些一時難以把握或者教職工意見較多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學校行政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后,再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由校委會頒布實行。
(三)審議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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