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法律依據
二、市場價格監(jiān)管的沿革和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類型和認定
(一)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類型
四、市場價格監(jiān)管工作要求
(一)市場價格監(jiān)管面臨的問題
二是要轉變思維方式三是要轉變工作態(tài)度其次是能力問題
二是調查取證能力三是談判應變能力再次是方法問題
(二)市場價格監(jiān)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執(zhí)法實踐和案例
(一)價格串通
(二)價格欺詐
(三)哄抬價格
(四)低價傾銷
……
制止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搞好市場價格監(jiān)管
一、 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法律依據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禁止的各類不正當價格行為,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辦法。由此可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市場價格監(jiān)管的法定機關。市場價格監(jiān)管的內容是市場價格違法行為,也即不正當價格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出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法》!秲r格法》第十四條從禁止性的角度,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不得有的各類不正當價格行為,即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變相提價壓價、牟取暴利等。
二、 市場價格監(jiān)管的沿革和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管理不正當價格行為,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出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法》。《價格法》在第二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中,明確了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同時從禁止性的角度,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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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物資串換、以物抵債等手段,變相降低價格,使生產企業(yè)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yè)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其進貨成本;
(3) 在招投標中,采用壓低中標價格等方式,使生產企業(yè)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yè)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其進貨成本。
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低價傾銷,要把握以下幾個要件:
(1) 經營者降低價格銷售商品的目的性,即其目的是否是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
(2) 經營者的價格是否低于其自身成本
(3) 其后果是否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者秩序,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低價傾銷行為,屬于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省及省以下區(qū)域性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3、 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價格欺詐是現階段各類不正當價格行為中表現較多的違法行為,主要集中于商品零售、通信及旅游等商業(yè)或服務業(yè)。
價格欺詐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類:
(1) 欺詐性價格手段的具體表現形式
①虛構原價;
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③謊稱價格優(yōu)勢;
④摻雜摻假、缺斤短兩等;
⑤謊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⑥其他。
(2)欺詐性標價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①標價內容與實際不符;
②低價表示、高價結算;
③欺詐性語言、文字、圖片等;
④表示的最低價、特價等無依據、無比較;
⑤標示折扣與實際不符;
⑥處理商品不明示;
⑦饋贈物品表示不清;
⑧價格附加條件不明示;
⑨其他。
認定價格欺詐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個要件:
(1) 經營者適用欺詐性價格手段或標價行為
即經營者利用的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
(2) 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由于有關價格欺詐的法律法規(guī)較為完善,細化規(guī)定操作性強,易于定性查處,所以對該行為的查處工作最富有成效。
4、 哄抬價格
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虛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引起消費者恐慌,推動價格過高(大幅度非理性)上漲的行為。經營者一般是在供不應求的市場條件下,為達到自己獲取額外利潤的目的,利用消費者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弱勢,一邊囤積相當數量的商品,一邊捏造并公開散布虛假的漲價信息,盡力夸大供不應求的情形,造成消費者心理恐慌,在短時間內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哄抬價格的發(fā)生具有特定背景:
(1) 自然災害。
(2) 突發(fā)公共事件。
(3) 國際輸入型通脹。
5、 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在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服務時,使同等交易條件的接受者在價格上處于不平等地位的行為。價格歧視往往發(fā)生在市場供求處于賣方市場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其內在實質就是經營者利用其市場優(yōu)勢地位,弱化買方與賣方之間的競爭,強化不同買方之間的競爭,以獲取更大的利潤。
價格歧視分為明顯的價格歧視和隱蔽的價格歧視:
(1) 明顯的價格歧視指經營者對交易條件相同的若干接受者,因利害關系、親疏關系等不同,公開以不同的價格行為不同的交易待遇。
(2) 隱蔽的價格歧視則通過間接地提供回扣、服務或設備等,以達到實質性價格差別的目的。
6、 變相提價、壓價
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是指經營者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改變商品或服務的質或量,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表面上看,經營者沒有改變明碼標價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但實際上,經營者已經暗中改變了商品或服務的質或量,造成了實際結算價格與標示價格不一致、價格水平實際上漲或下降的事實結果。
變相提價一般在商品供不應求時發(fā)生較多,變相壓價一般發(fā)生在商品供過于求的情況下。變相提價、壓價行為長期存在,主要表現在糧食、棉花、煙 ……(未完,全文共5866字,當前僅顯示206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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