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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民事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研究

發(fā)表時間:2013/12/5 22:38:51
目錄/提綱:……
一、采用原告所在地優(yōu)先原則
1、“原告就被告”是我國民事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3、網絡的全球資源共享性特征使得網絡侵權案件可能成為跨國侵權案件
二、在原告所在地優(yōu)先原則下輔以“不方便法院”原則
三、侵權行為實施地原則仍為一般原則
四、不放棄被告住所地的管轄
……
網絡著作權民事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研究

[摘要]鄭先生的博客文章在網站上未經授權,被網站或他人使用侵犯其網絡著作權一案,在2011年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筆者作為_律師代理該案,感慨頗深,深知立案之難。分析其根本原因,是網絡著作權管轄權的規(guī)定及理論存在問題所致。管轄權的確定是侵權訴訟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對于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我國目前尚未達成有相對統(tǒng)一意見的管轄權原則。本文從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入手,結合我國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侵權現有的法律保護規(guī)定,運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網絡著作權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最終得出可以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著作權案件的管轄地優(yōu)先適用的結論。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管轄權;博客
案情簡介:筆者有幸在工作實務中辦理了一起博客文章被侵權的案件,辦理結果為目前國內博客短文著作權訴訟賠償的最高案例。而“鄭峰博客案”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就涉及到了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在某報社工作的鄭鋒先生,2006年4月6日在新浪博客“鄭鋒的家園”上發(fā)表了文章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70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認為以原告所在地作為管轄地在實踐中有更大優(yōu)勢,應優(yōu)先適用。2
1.“原告就被告”是我國民事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該原則確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jié)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zhí)行,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案件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要承擔更多的因地緣性因素而導致訴訟失敗的風險。其次,要付出比被告更多的訴訟成本,在雙方的經濟成本博弈中處于不利地位。更可況,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可能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眾多被告,被告所在地又各不相同的情況。這樣選擇在哪一個被告所在地管轄,成為困擾原告的主要問題。考量“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優(yōu)勢與網絡侵權案件的特殊性,我們認為此原則不宜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繼續(xù)適用。但是在立法未變動的情況下,我們需要一些司法技巧,來推動網絡侵權案件在原告所在地管轄。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原告所在地通常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而侵權行案件既可在被告所在地管轄,也可由侵權行為地管轄。所以將原告所在地識別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利于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將網絡侵權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轄。
2.基于網絡的開放性與無界性,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通常出現原告所在地與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競合的現象,只要原告所在地可以上網,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之一。另外,網絡著作權侵權結果的呈現具有廣泛性,被侵權作品的內容會在網絡上迅速傳播,而這種傳播的后果也往往在原告所在地危害最大。以本文中提到“鄭鋒博客案”為例,鄭鋒是其所在地報社知名編輯,其作品也多呈現在當地報紙上,其作品被網上非法傳播后,其作品的真實來源被混淆,人們甚至會認為一些作品并非鄭鋒原創(chuàng),而系網絡轉載。這不僅造成事實的顛倒,也會給真正作者帶來聲譽上的負面影響。當然,在侵權行為人實施危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時,我們有理由認為其已經有了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心理預期。在司法實踐中,美國的一些判例已經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適用原告所在地原則。所以,筆者認為,基于網絡的特殊性,適用原告所在地原則對網絡侵權案件進行管轄,有其充分合理性和有效操作性。
3.網絡的全球資源共享性特征使得網絡侵權案件可能成為跨國侵權案件。這類案件更加具有特殊性,因為在處理此類案件中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各國間的法律規(guī)定是否沖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如何避免違反他國司法主權的行為。另外,在跨國侵權案件中,還要考慮是否有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雖然跨國案件復雜,但是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筆者認為原告所在地法院應有管轄權。實踐中,各國均根據國內立法和根據慣例,提出更加有利于保護主權的管轄權原則。我國對跨國案件中明確可以適用本國法律的情形有“被告在境內居住的;訴訟標的物位于國內;國內原告對國外被告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等情況。筆者認為為了維護本國網絡侵權案件的司法主權及保護本國當事人也應將網絡侵權案件包括其中。
綜上所述,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仍應適用傳統(tǒng)民事訴訟法侵權案件管轄權的有關規(guī)定;由于網絡侵權案件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確定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問題,并沒有一個可以皆可適用的標準或者原則,需要在分析侵權行為中,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案件行為實施地,考慮不同的情況確定管轄地;僅有交互網址并不能確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所以,建議完善立法,將原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19條規(guī)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 ……(未完,全文共5614字,當前僅顯示197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網絡著作權民事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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