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向檢委會匯報案件
檢察實踐中,承辦人向檢委會的匯報是否客觀全面,所采取的匯報方式是否得當,均直接影響檢委會的決定。既使在案件
匯報前經過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也不能忽視承辦人案件匯報對檢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影響。在此,筆者依據檢委會工作實踐就案件匯報的規(guī)范化,闡述己見,以供參考。
一、匯報案件的內容要求
在檢委會工作實踐中,有的承辦人在向檢委會匯報案件時往往匯報內容層次不清楚,重點不突出,觀點不明確.不能全面具體地反映案件的真實面貌,使委員們在討論案件和作出決定時受到很大的制約;诖,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訴訟階段并結合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匯報。具體而言,承辦人匯報案件的內容應基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l,案由和案件來源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l)案由。
應匯報呈送部門認定的涉嫌罪名,民行案件應闡明相應的案由,如民事損害賠償申訴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將姓名、性別、年齡(未成年人要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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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事實,情節(jié)要素和犯罪構成要件要清楚。對于犯有數罪的要依據主次罪的順序匯報;多次犯一罪的要按時間順序匯報;共同犯罪的則按照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來匯報;(4)經審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對此項內容匯報的重點為:按直接、間接證據或證明程度等順序分別說明證據名稱、證明作用,并且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聯系,證據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對于強奸案、近親屬間的犯罪案件、合同詐騙案等案件還要介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及證據情況。在匯報這部分內容時,可以采取案件事實與證據相對應的方法,即說一事實,相應列出其證據。注意這里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的說明。
4.需要說明的情況
主要是綜合說明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同原辦案機關或部門認定之間的差異情況。本案要進一步查證的問題;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認定分歧較大的問題,漏罪、漏犯問題,贓款贓物追繳處理情況,價格鑒定、法醫(yī)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其他。
5.定性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匯報這部分內容時.首先要匯報承辦部門內部對案件進行討論時的爭議焦點及不同意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其次,匯報承辦人的意見、理由和法律依據。這里要求承辦人必須明確自己的觀點、主張,不能模棱兩可.在用語上不得使用“我傾向于”等表述自己的觀點。最后.如案件涉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辦人要說明所涉及規(guī)定的內容。
6.匯報結束用語
在匯報完前五項內容后,承辦人匯報結束用語為:“基于本案存在的某某問題或爭議,特提請檢委會討論決定!
二、匯報案件的方式
對于承辦人向檢委會匯報案件采用什么方式,沒有具體規(guī)定。實際工作中,承辦人普遍采用兩種方式來匯報:其一是根據閱卷筆錄或案件偵查終結報告、審查報告口頭匯報;其二是僅口頭匯報,沒有制作閱卷筆錄或審查報告,即采取看一兩遍卷宗材料再匯報的方式。從實踐來看,這兩種匯報方式雖簡便、但并不符合檢委會進行討論的要求。檢委會討論的案件一般系重大、疑難、有爭議的,上述兩種匯報方式,不能全面、具體地反映案件全貌,同時也存在不生動、不直觀的缺陷,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檢委會作出決定。筆者認為,對承辦人向檢委會匯報的方式應作必要的規(guī)范。其基本原則應為“以書面報告為基礎,口頭匯報,并輔之以必要的圖示或演示!背修k人匯報案件時必須按案件的內容來制作書面的《匯報案件報告》,報告至少應一式三份,并編號;承辦人、專職委員(或檢委會辦事機構)、檢察長各一份,有條件或時間允許的,檢委會辦公室應將承辦人提交的報告進行復制,連同其他檢委會工作表,于召開檢委會時發(fā)給每位與會委員。承辦人匯報案件時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圖示的方式
用圖示配合書面報告進行口頭匯報,是一種經濟、方便、直觀的匯報形式。圖示制作材料既可用白紙,也可采用可移動的黑板。制作圖示要簡潔,標識要明確、易辨,對于復雜的問題或內容不同的,可以將圖示分解為若干圖示,而不必集中在一個圖示中。對于分解的圖示,承辦人應本著能說明問題,更簡單直觀的原則來制作,切忌將圖示的分解復雜化。采用圖示的方式匯報要求承辦人在匯報前就制作出能反映匯報中心內容的圖示,如:現場平面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位置及被害人位置,職務犯罪采用的手段,等等。從實踐情況來講,以黑板為載體,用粉筆,邊匯報邊做圖示效果最佳,也更簡便。缺點是不易保留,要求承辦人的繪圖能力較強。對于匯報中承辦人使用預先制作的圖標時,承辦人要同時 ……(未完,全文共2956字,當前僅顯示187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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