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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問題

發(fā)表時間:2009/6/12 16:26:47


  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問題
  
  
  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復雜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詐騙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筆者就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 問題作一些淺薄的闡述和探討,以期有助于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本罪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屬詐騙犯罪的范疇,新刑法出于合同詐騙行為所侵犯的除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考慮,不單獨將其抽出作為單獨的罪名是不合理的。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構成上完全適用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即: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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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其是否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具體行為,并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應全面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觀因素: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于誘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后,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里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采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己有。此 ……(未完,全文共3347字,當前僅顯示169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