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持有市總工會頒發(fā)的特困證
(三)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對象
……
xx市市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xx市政府第17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9月10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關于修改〈xx市市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aa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guī)劃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有利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跡和有價值的歷史建筑保護。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具體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嚴格控制拆遷規(guī)模,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監(jiān)督拆遷計劃執(zhí)行和拆遷安置用房建設,保障被拆遷人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人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946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柯城、x江區(qū)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起五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公告形式在新聞媒體以及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布,并書面告知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期間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ㄒ唬┬陆、擴建、改建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
。ㄈ┳赓U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復。
拆遷結束后,拆遷人應當負責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送交房管、土地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應當以招標方式選擇拆遷單位。從事拆遷業(yè)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拆遷人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協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使用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文本。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部門應當充分聽取拆遷人、被拆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委托拆遷單位、街道、居委會等各方的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外,在復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存補償費,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
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代管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ㄒ唬┯挟a權糾紛的;
。ǘ ……(未完,全文共9723字,當前僅顯示265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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