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交通事故也大幅度增長。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保護弱者利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促進社會管理,是市場經濟_下的普遍做法。**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強制保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通過對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立法狀況的介紹,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達到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體系進行分析的目的。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歷史演變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是指以被保險人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法定保險。建立科學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構建系統(tǒng)完整的責任風險轉移機制,增強肇事人的基本賠償能力,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改革開放后,特別是在年《道路交通處理辦法》頒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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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主體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從條例起草開始,對于幾個重大問題的爭議一直比較激烈。例如:強制保險是由國家經營還是實行商業(yè)化經營;如果實行商業(yè)化經營,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從強制保險中獲取一定的收益;是否應當確立道路交通事故對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費用來源和管理問題等。目前,條例草案歷經多次修改而未能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達成共識,條例遲遲不能出臺。
在這種情況下,借鑒國際先進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從理論上探討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制度體系,為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就非常有必要。
二、道交法確立法定賠償規(guī)則
貫徹落實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應當確立相應的保險賠償規(guī)則,這至少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如何合理確立交通事故賠償規(guī)則這一問題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了機動車一方的過錯推定責任,即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所謂的“機動車負全責”。然而,該條款的缺陷在于:機動車一方的免責條件過于嚴格,舉證過于艱難,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承擔過大的風險。我國現(xiàn)行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已經比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提高了很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賠償原則如果完全傾向于行人,則必然加大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在現(xiàn)實生活中,已經發(fā)生了行人嚴重違章,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例。在巨大的賠償壓力下,有的機動車所有人由于支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面臨著陷入貧困的尷尬境遇。目前,我國部分地區(qū)通過制定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了前述條款,減輕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舉證,擴大了機動車一方的免責范圍,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了細化。建議我國立法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第款的內涵,更多地考慮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更加公正、合理確定強勢_與弱勢_的利益關系。
第二,如何合理確定保障范圍從其它國家或地區(qū)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來看,保障范圍相差很大。有的只保人身傷亡,如新加坡、臺灣地區(qū);有的則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如德國、美國部分州!兜缆方煌ò踩ā反_立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無過失責任。同時,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在我國強制保險設立之初,應當遵循強制保險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則,即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不能過寬,責任限額不能過高。這樣,才能在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基礎上,為我國現(xiàn)在還很稚嫩的商業(yè)保險提供一定的發(fā)展空間。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強制保險制度可以考慮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規(guī)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尤其強調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即人身傷亡在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失責任,財產損失實行過錯責任。這樣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不違背現(xiàn)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第三,是否將駕駛員的違法行為納入保障范圍駕駛員飲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藥物及無有效駕駛證或所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受到嚴厲的處罰。對于機動車駕駛員此類違法行為所引發(fā)的對第三 ……(未完,全文共2608字,當前僅顯示16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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