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陪審制度
美國是至今仍同時實行大陪審團與小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大陪審團的職能是審查案件是否必須提出起訴,即負責審查起訴;小陪審團的職能是參與案件審理,對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斷。大陪審團一般由人組成,小陪審團一般由人組成。大陪審團的活動是秘密的,小陪審團的活動在法庭上是公開的,大陪審團作出決定要求過半數(shù)即可,小陪審團作出決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大陪審團在任期內(nèi)可以審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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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無論何人除根據(jù)大陪審團的報告和公訴書,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審!甭(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大陪審團的成員應不少于人,也不應多于人。”陪審團一般由沒有固定職業(yè)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員擔任。
大陪審團由法庭召集,對檢察官提交的公訴書草案展開調查,訊問嫌疑人、證人,調查有關的書證和物證,然后進行評議并投票表決。大陪審團過半數(shù)成員認為檢察官列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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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或告發(fā)書的案件,不是必須經(jīng)過庭審階段才能解決,現(xiàn)在越來越普遍地通過“辯訴交易”進行。在開庭前,訴訟雙方都要進行認真的準備,包括雙方律師會見可能成為證人的人,取得鑒定人證明,收集有關案例等,然后起訴方與被告方在庭外進行談判,如同市場交易,故稱辯訴交易。如果被告方滿足起訴方提出的要求,起訴方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撤消指控。如以搶劫罪為例,美國法律將其分為三級,一級搶劫罪可以判處十五年監(jiān)禁,如果降格為三級搶劫罪,則判七年監(jiān)禁。訴訟公雙做成的辯訴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駁回。如果法院接受了辯訴交易,法院應通知被告人,法院將把辯訴交易內(nèi)容具體體現(xiàn)在判決書中。如果法院駁回了辯訴交易,法院應將這一事實通知雙方當事人,記錄在卷,并給被告人以撤回其有罪答辯的機會。
對于辯訴交易這一做法,美國也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支持者認為,實行辯訴交易有三個好處:
⒈可以得到“可靠”的定罪,因為將近的被告人作有罪答辯,表明是認罪的;
⒉結案快,可以節(jié)省時間、費用;
⒊有些案件庭外解決為好,如果一個人有了犯罪記錄,就要受人歧視,丟掉工作,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一連串問題。
反對者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已把審判變成一種交易,用這種方法處理刑事an件不是取決于事實和法律,而是取決于雙方的談判技巧和手段的高低,是對對抗制庭審制度的一種歪曲,是對觸犯法律的人的讓步,因而主張廢除這一做法。
米蘭達規(guī)則與嫌疑人的_權
年月日,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就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裁定,撤消原審判決,宣告米蘭達無罪,從而以判例形式確立了米蘭達規(guī)則。其主要內(nèi)容是:警察在提出任何問題之前,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_,否則,他的任何陳述都可能對他不利;他有樹在接受訊問時要求律師在場;嫌疑人對上述被告知的權利的放棄,必須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且必須是自愿的;當嫌疑人在訊問的任何階段以任何方式表示出要求律師在場的意愿,訊問須立即停止,直到其獲得律師之時;當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愿接受訊問時,訊問就不得開始或應立即停止,直到其向律師咨詢且同意接受進一步的訊問。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發(fā)展,尤其是刑訴法修訂以后,嫌疑人_權問題成為人們的熱點話題,外地某司法機關還提出了“零供述”概念。那么賦予嫌疑人_權是利大、還是弊大,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刑事訴訟法學者對此爭議較大。
贊成者認為:_權有利于保護人權,是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必然體現(xiàn),是人類訴訟文明的成果;_權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賦予嫌疑人_權意味著其對司法機關的供述是在其意志_支配之下作出的,因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案件的真實性;_權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xiàn)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jù),提高偵查水平。
反對者認為賦予_權不符合我國當前國情,要在建立一系列相關配套措施后才能考慮;賦予嫌疑人_權實際上等于是賦予其對抗法律的有利武器,不利于打擊犯罪;我國刑訴法實際上規(guī)定有一種消極_權,法律沒有禁止_權。被告人如果保持_,法律沒有制裁措施,更沒有允許刑訊逼供。
美國的司法私有化問題
一、監(jiān)獄私有化“私人監(jiān)獄”
美國的司法私有化問題,最早出現(xiàn)的也是最為突出的是監(jiān)獄私有化。監(jiān)獄本來是懲罰犯罪和矯正犯罪的場所,但是 ……(未完,全文共3558字,當前僅顯示179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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