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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疑在校大學生失足可以暫免起訴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7:12

**年月日,市區(qū)檢察院對某大學級計算機系學生王某涉嫌盜竊一案決定暫緩不起訴。區(qū)檢察院審查期間,深入學校了解到該生平時學習良好,還有個月就將畢業(yè)。因一時糊涂,盜竊他人手機,觸犯刑律。承辦小組認為該生還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對該學生實行“暫緩不起訴”(應為“暫緩起訴”筆者注)考察個月的意見。
  其“暫緩不起訴”的理由大致如下:
  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精英人才。
  該同學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規(guī)、校紀,可能面臨開除的窘境。
  該生還可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
  如此“正確”處理,可以降低在校大學生犯罪率。
  檢方的這種做法已非首次,事實上,**年曾震驚教育界的“聚眾斗毆案”中的名歲至歲犯罪嫌疑人,就全部被該市玄武區(qū)檢察院“暫緩不起訴”。而且據(jù)說這一大膽嘗
……(新文秘網(wǎng)http://jey722.cn省略5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之惋惜,亦可以表現(xiàn)我們的同情。但是同情和惋惜卻不足以成為權(quán)力濫用的充分理由。至于該生“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更不能說明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如若依此觀點,我認為任何過失犯罪都應該具有可塑性,都有挽救的可能。難道過失犯罪都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了嗎?顯然不可以。而我認為,在法治社會,個體必須對其行為負責。讓失足的大學生受到應有的懲罰,將有助于刑罰的懲罰與教育功能的實現(xiàn),而且更有助于規(guī)范所有大學生的行為,對于“降低在校大學生犯罪率”豈不更有效?傊,任何理由都無法打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質(zhì)疑二誰給你的權(quán)力?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也叫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訴的條件,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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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條及其他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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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微罪不起訴是相對不起訴,表明檢察院在起訴程序上擁有一定的_裁量權(quán),斟酌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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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存疑不起訴”與法院“疑罪從無”的思想是一致的。存疑不起訴也是可以不起訴,與微罪不起訴在這一點相同,屬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guān)在適用存疑不起訴時,也擁有一定裁量權(quán)。
  據(jù)該檢察院一位處理該案的檢察人員稱:他們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jù)的,而且引用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的上訴規(guī)定?墒俏覀儗φ丈显V規(guī)定就可以看出,該大學生的犯罪行為并不符合上訴任何一條。顯然,檢方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而且我國并沒有“暫緩起訴”的規(guī)定。那么,此種做法究竟依據(jù)什么呢?事實上,“暫緩起訴”在西方國家,尤其是德國早已存在。暫緩起訴又被稱為附條件不起訴。然而“暫緩起訴”即使在德國也是受到嚴格的限制的。根據(jù)《德國訴訟法》條規(guī)定,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選擇()給付一定款項,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害;()向某公共設施或者國庫交付一筆款額;()作出其他公益給付;()承擔一定數(shù)額的贍養(yǎng)義務。被告人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這些要求時,對其行為不 ……(未完,全文共3059字,當前僅顯示154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質(zhì)疑在校大學生失足可以暫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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