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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公司治理機制與公司透明度

發(fā)表時間:2015/7/7 21:52:36

論文:公司治理機制與公司透明度

摘要:本文采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評結果衡量上市公司透明度。以2002-2005年的公司面板數(shù)據(jù)為研究樣本,用有序logistic回歸及二階段最小二乘法檢驗公司治理機制對公司透明度的影響,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所在地區(qū)的市場化程度越高、政府干預程度越低、法治及中介組織發(fā)育水平越高,公司透明度越高;審計意見為標準無保留的公司有更高的公司透明度,提高公司高管人員的持股比例、增加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擴大董事會的規(guī)?梢栽黾庸就该鞫龋皇欠癜l(fā)行B股、是否發(fā)行H股、會計事務所是否為“國際五大”對公司透明度無顯著影響,但這些公司的透明度為優(yōu)秀的可能性更高;兩職兼任、獨立董事比例、委員會數(shù)量對公司透明度均為無顯著影響;規(guī)模越大、會計績效越好、公司銀行負債率越低,公司透明度越高。
關鍵詞:公司治理機制;信息披露;公司透明度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就已是西方學者關注的焦點。他們從不同角度研究了公司治理機制與會計信息質量的關系,考察的公司治理機制包括董事會的構成、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董事會成員的勤勉性、外部審計質量和法律制度環(huán)境等,采用的會計信息質量衡量方式包括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評分和是否發(fā)生財務報告舞弊等。90年代后,國外許多學者參考會計準則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shù),考察了股權結構(Chau and Gray, 2002; Brown and Higgins, 2001)、機構投資者持股(Bushee and Noe, 2001; Elgazzar, 1998)、獨立董事比例(Eng and Mak, 2003; Chen and Jaggi, 2000)、審計委員會的存在與否(Forker, 1992; Ho and Wong, 2001)、盈利能力(Meek et al., 1995)、公司規(guī)模(Ho and Wong, 2001)及期權激勵(Nagar et al., 2003; Kasznik et al., 2001)等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響。
國內對公司治理機制與公司透明度[ 以往有些研究將公司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或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當作公司的透明度,本文的公司透明度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主要由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四個方面度量。]的研究還處于初探階段。有少量文獻實證研究了股權結構(謝志華、崔學剛,2005;王俊秋、張奇峰,2007)、B股發(fā)行(喬旭東,2003;崔學剛,2004)、獨立董事比例(向凱,2006;王俊秋、張奇峰,2007)、兩職設置(王俊秋、張奇峰,2007)、機構投資者持股(崔學剛,2004)、會計事務所(王立彥、劉軍霞,2004;向凱,2006)、審計委員會(向凱,2006;王俊秋、張奇峰,2007)、公司規(guī)模(謝志華、崔學剛,2005;向凱,2006)和盈利能力(喬旭東,2003)等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響。這些文獻為本文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但存在如下不足之處:
……(新文秘網(wǎng)http://www.jey722.cn省略2064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息披露與其他公司治理機制是相互補充的。我國的公司治理很不完善,單一的治理機制不足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必定是各個治理機制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結果。我們認為公司治理機制能影響公司透明度,良好的公司治理應保證公司信息被真實、充分、及時地披露。代理問題嚴重的公司,更有動機隱瞞私人信息,導致公司透明度降低;而治理好的公司為了向外界傳遞好信號,往往會主動提高公司透明度。本文的分析框架見圖1。

圖1 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透明度分析框架
(二)研究假設
1.地區(qū)環(huán)境與公司透明度
樊綱、王小魯(2004)編制了我國各地區(qū)的市場化程度總指數(shù),包括政府干預指數(shù)、法治和中介組織發(fā)育水平等。本文認為,地區(qū)的市場化程度會影響所在地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政府對企業(yè)的干預會降低公司透明度。我國上市公司國家控股導致公司治理帶有明顯的行政干預色彩,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公司的透明度。管理者常常由政府任命,他們主要對政府負責,而不是對全體股東負責。政府干預使企業(yè)更大地偏離企業(yè)利潤最大化目標,且有動機降低私有信息的披露水平以有利于掩蓋這一偏離。第二,法治及中介組織發(fā)育水平的提高可促進公司透明度的提高。La Porta et al.(1997, 1998, 2000)的一系列研究發(fā)現(xiàn)法律_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水平和會計信息的質量。Bushman et al.(2004)研究了各國公司透明度差異的決定因素,他們發(fā)現(xiàn)公司的治理透明度主要與法律_有關,普通法國家的治理透明度更高。另外,證券投資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和新聞媒體等中介組織的發(fā)展能促進公司透明度的提高。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1、H2、H3。
H1:公司所在地區(qū)的市場化程度越高,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H2:公司所在地區(qū)的政府干預程度越低,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H3:公司所在地區(qū)的法治及中介組織發(fā)育水平越高,公司的透明度越高
2.外部審計師與公司透明度
近年來,我國會計事務所之間的競爭愈演愈烈,使得各事務所越來越注重自己的聲譽,越來越注意保持自己的獨立性。一些研究表明,外部審計師的審計意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如陳關亭,2005)。并且,國內外均有不少研究將審計意見作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代理變量,他們認為審計意見反映了一個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準確性,獲得清潔審計意見的公司有更高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如Aggarwal et al., 2005; 王克敏、陳井勇,2004)。然而,不同會計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并不相同。審計質量指審計師發(fā)現(xiàn)并報告會計報表違規(guī)或不規(guī)范的概率,主要取決于審計師的獨立性。通常,規(guī)模大的師務所獨立性更高,因為他們更注重聲譽,更能承受來自客戶的壓力。Mitton(2002)和Aggarwal et al.(2005)等研究已經(jīng)將“國際五大”會計事務所與更高的審計質量聯(lián)系在一起。國內,漆江娜等(2004)研究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愿意為獨立性更高的“五大”支付更高的審計費,經(jīng)“五大”審計的公司可操控性應計利潤額略低于本土事務所審計的公司。王立彥、劉軍霞(2004)實證發(fā)現(xiàn),發(fā)行A、H股的公司,如果境內審計師是“五大”,則其A股與H股凈利潤披露差異小。王詠梅、王鵬(2006)研究發(fā)現(xiàn),“五大”的審計質量的市場認同度高于“非五大”。吳水澎,李奇鳳(2006)研究發(fā)現(xiàn),“五大”抑制盈余管理的能力更強。王艷艷、陳漢文(2006)研究發(fā)現(xiàn),“五大”審計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透明度顯著高于“非五大”。向凱(2006)實證發(fā)現(xiàn),雇傭“五大”作為審計師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更高。以上的研究結果都表明,“五大”具有更高的審計質量或更高的公司透明度。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4和H5。
H4:審計意見為標準無保留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H5:聘請“五大”作為外部審計師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3.B股、H股發(fā)行與公司透明度
據(jù)本文統(tǒng)計,截止2005年,既發(fā)行了A股又發(fā)行了B股的公司(A、B股公司)共85家,既發(fā)行了A股又發(fā)行了H股的公司(A、H股公司)共29家。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guī)定》,A、B股公司要執(zhí)行雙重報告與雙重審計制度,在公司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除應提供按中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報告外,還須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并由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_會計事務所審計。同樣,A、H股公司也要執(zhí)行雙重報告和雙重審計,要同時遵守內地和香港的證券市場規(guī)范。另外,發(fā)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面臨國際機構投資者,往往會提高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水平(Bushee and Noe, 2001; Elgazzar, 1998)。喬旭東(2003)和崔學剛(2004)實證發(fā)現(xiàn)A、B股公司的透明度比A股公司高,王立彥、劉軍霞(2004)實證發(fā)現(xiàn)A、H股公司的透明度比A股公司高。白重恩等(2005)報告,A、B股公司和A、H股公司有更高的公司透明度和企業(yè)價值。高雷等(2006)研究發(fā)現(xiàn),A、B股公司由于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而掏空少。吳超鵬、吳世農(nóng)(2005)用上市公司是否在_成熟市場掛牌上市表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高低。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6和H7。
H6:發(fā)行了H股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H7:發(fā)行了B股的公司,公司透明度更高
4.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透明度
有少量研究提供了關于股權結構與信息披露的經(jīng)驗證據(jù)。崔學剛(2004)和謝志華、崔學剛(2005)以2001年底發(fā)行A股的234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與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在不考慮時間效應時正相關;而李遠勤、劉艷萍(2006)以2004年深市305家國有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不影響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因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有“一股獨大”的特點,所以考察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透明度的關系很有意義。李豫湘等(2004)按照系統(tǒng)抽樣的方法抽取了2002年的117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發(fā)現(xiàn)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shù)呈U型關系;而王俊秋、張奇峰(2007)以2001-2004年深圳證券市場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研究發(fā)現(xiàn)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呈倒U型關系。由此可見,現(xiàn)有研究對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透明度的關系并未取得一致意見。目前,學者們在論述第一大股東與信息披露透明度的關系時,大多是用代理理論解釋公司的披露行為。我們也認為,大股東的掏空動機影響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當公司內部人與外部投資者發(fā)生利益沖突時,內部人有強烈的動機隱瞞控制權收益和公司的真實業(yè)績,降低了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Leuz et al, 2003)。Fan and Wong(2002)的來自東亞7個新興市場的經(jīng)驗證據(jù)表明,為了攫取控制權的私人收益,代理成本高的公司會向外部投資者報告虛假的會計信息。我國資本市場的大量軼事證據(jù)表明,掏空常常伴隨著信息披露違規(guī)和信息欺詐;掏空問題嚴重的公司會盡量控制信息的輸出,導致公司的透明度降低。李增泉等(2004)和賀建剛、劉峰(2005)等發(fā)現(xiàn)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掏空呈倒U型關系,白重恩等(2005)和夏立軍、方軼強(2005)等發(fā)現(xiàn)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U型關系。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8。
H8: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透明度呈U型關系
5.董事會效率與公司透明度
當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現(xiàn)問題時,董事會和高管人員要受到證券會的處罰。有效的董事會應當保證公司的透明度。怎樣的董事會才是有效的?一般認為,董事會的效率取決于董事會的規(guī)模、董事會的獨立性及董事會的下設機構。
Jensen(1993)提出小董事會可能比大董事會更有效,因為董事會規(guī)模越大,董事越容易“搭便車”。Yermack(1996)搜集了452家美國大型公眾公司從1984到1991年的數(shù)據(jù),實證發(fā)現(xiàn)董事會規(guī)模與公司價值(托賓Q)顯著負相關。Eisenberg and Sundgren (1998)基于芬蘭900家小公司1992-1994年間的數(shù)據(jù)也發(fā)現(xiàn),董事會規(guī)模與資產(chǎn)回報率顯著負相關。然而國內對董事會的規(guī)模效應并未取得一致的結論(高雷、宋順林,2007a)。
董事會的獨立性主要取決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魏剛等(2007)和高雷等(2007)實證發(fā)現(xiàn)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在一定情況下顯著正相關,喬旭東(2003)、崔學剛(2004)和向凱(2006)等認為獨立董事比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影響董事會獨立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兩職兼任。國內外的經(jīng)驗證據(jù)大多表明兩職分離的公司比兩職兼任的公司績效更好。Forker(1992)認為,兩職合一會威脅到內部監(jiān)控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并實證發(fā)現(xiàn)兩職兼任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存在負相關關系。向凱(2006)和王俊秋、張奇峰(2007)等均表明兩職兼任降低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逐漸在董事會下建立了四委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戰(zhàn)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大多由獨立董事組成。截止2005年,我國半數(shù)以上的公司建立了四委會,75%以上的公司設立了四委中的三個委員會,90%以上的公司至少設立了一個委員會。四委會的正常有序的運行,增加了董事會的效率。根據(jù)以上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9、H10、H11、H12。
H9:董事會規(guī)模與公司透明度關系有待檢驗
H10: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透明度正相關
H11:CEO與董事長是否兼任與公司透明度負相關
H12:四委會設立個數(shù)與公司透明度正相關
6.高管激勵與公司透明度
國內外很多學者認為,減少代理成本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和管理者達成有激勵性的報酬績效契約。Berle and Means(1932)指出,應該讓管理者擁有一定的股權,以使他們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管理者持股協(xié)同了兩個不同持股_的利益,因而可減少企業(yè)內部的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Jensen and Murphy, 1990)。利益聚集(convergence)假說認為公司績效將隨著經(jīng)營者所持股份的增加而上升。一些研究結果支持了利益聚集假說 (高雷、宋順林,2007b)。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為減輕代理成本的機制時,自身也面臨著代理問題。在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監(jiān)事由政府部門任命,他們不在公司領取報酬,并且大部分公司董事沒有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和監(jiān)事都缺乏監(jiān)督動機。因此,讓董事和監(jiān)事持股有利于調動他們的監(jiān)督積極性。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提出研究假設H13。
H13:高管人員(管理者、董事和監(jiān)事)的持股比例與公司透明度正相關
7.企業(yè)規(guī)模等與公司透明度
謝志華、崔學剛(2005)和向凱(2006)等表明,公司規(guī)模與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關。原 ……(未完,全文共32236字,當前僅顯示57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公司治理機制與公司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