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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保障義務之研究

發(fā)表時間:2014/3/31 12:36:31
目錄/提綱:……
一、學校安全保障義務釋義
(一)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
(二)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jù)
3、《義務教育法》
4、《未成年人保護法》
5、《教育法》
6、《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二、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內(nèi)容
(一)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幾種形式
(二)目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現(xiàn)象及建議
1、進一步加強對教師隊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
3、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保障義務制度
三、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意義
……
學校安全保障義務之研究

摘要:學校做為培養(yǎng)和教育學生的機構,近年來,卻常常傳出關于未成年人在學校遭到人身傷害的報道,本文針對此類現(xiàn)象,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進行深入淺出的解析,通過對其概念、依據(jù)、內(nèi)容、意義的解析,旨在讓人們能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有更深刻的認知,希望對此類現(xiàn)象的減少有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學校安全保障義務,概念,依據(jù),內(nèi)容,意義
一、 學校安全保障義務釋義
(一) 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
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未明確提及“學校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概念,關于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也是緊跟在《侵權責任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經(jīng)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之后,所以,要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概念有更深刻的認識,首先要對“安全保障義務”有正確的認識。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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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該條明確提出對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的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條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而且并未把安全保障義務限定在人身范圍內(nèi)。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這兩個條文但并未冠以“安全保障義務”之名,但基于該法條所處的位置及其內(nèi)容,可以擴大解釋為廣義的安全保障義務。上述兩個條文實際上是以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為標準區(qū)別規(guī)定了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損害,在舉證中實行的是“過錯推定”,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實行的“誰主張,誰舉證”。這就表明,《侵權責任法》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要高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而意味著幼兒園、中小學等承擔的責任比普通高校要重得多。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條同樣是區(qū)分了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直接責任與第三人侵權時的補充責任。
3.《義務教育法》。第24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guī)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學設施中活動。第17條規(guī)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
5.《教育法》。第8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上述規(guī)定是學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履行的責任,也是學生受教育權的前提,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jù)。
6.《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明確規(guī)定了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對在校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雖然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管、照顧、保護義務與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義務有相似,但性質(zhì)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行政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范疇的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認的監(jiān)護權,而在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形成的私法范疇的監(jiān)護關系。因此,監(jiān)督、管理、保護是 ……(未完,全文共5190字,當前僅顯示182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學校安全保障義務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