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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的利弊及完善

發(fā)表時間:2013/8/31 6:45:04
目錄/提綱:……
一、我國有關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的現(xiàn)狀
二、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爭議
(一)有關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爭議
(二)有關行政復議終局制度存在的沖突
三、省部級行政復議的完善措施
……
論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的利弊及完善

摘要: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省部級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必須先向作出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像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裁決為最終裁決。但是此種復議模式并不能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復議模式下的有關復議前置和行政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規(guī)定,在學界都有很大爭議。本文通過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模式進行分析,權衡各種規(guī)定的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省部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復議終局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visions,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refuses to mak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the parties must first make a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gan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
……(新文秘網http://www.jey722.cn省略88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jù)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所謂省部級行政復議就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根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有關省部級行政復議的模式為:當事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復議裁決不服,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第二次行政復議,但國務院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這種模式可以歸結為:先強制復議前置,再訴訟復議_選擇,但是復議終局的行政復議模式。
   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的模式,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個是復議前置,即當事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另一個是復議終局,即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申請二次行政復議時,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有關復議前置和復議終局的規(guī)定,在我國行政復議中規(guī)定的并不清晰,對不同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復議前置和復議終局有不同適用。
   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吳漢東主編:《行政復議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頁。]其功能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行政復議的救濟功能。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處于不對等法律地位,行政主體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因此需要法律手段來確保行政相對人獲得有效的救濟。第二,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功能。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jiān)督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市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自我監(jiān)督、自我糾錯的功能。第三,行政復議的效率功能。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的程序簡便靈活,能以較低的成本及時糾正錯誤。
   可見,行政復議具有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功能。但是,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有關省部級行政復議的的有關規(guī)定,還不能做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爭議
   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爭議主要是有關復議前置和復議終局兩方面。有關復議前置的爭議:一部分學者主張應該減少行政復議前置的適用范圍甚至取消行政復議前置,他們認為行政復議前置在適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人為的拖延救濟時間,阻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維護,侵害了公民自主選擇的權利;另一部分學者主張應該擴大行政復議前置的適用范圍,他們認為行政復議前置制度利大于弊,有減輕司法負擔,并且在審查合法性的基礎上,還可以審查合理性問題。有關復議終局的爭議:一方面,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中含有復議終局的規(guī)定,復議終局制度在我國還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學者主張廢除復議終局的有關制度,認為其違背了司法最終原則,應該確立司法最終審查制度。
  。ㄒ唬┯嘘P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爭議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前置制度有利有弊,一部分學者主張減少行政復議前置制度的適用范圍,甚至取消行政復議前置制度:因為復議前置制度的適用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必須經過復議再進入訴訟就認為地延長了救濟時間,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如必須以復議為先行程序,實際上形成了對公民權利行使之自主性的一種限制。[吳漢東主編:《行政復議法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頁。]因此,應該將行政復議前置限定于某些具有極強技術性、專業(yè)性的案件,以便充分發(fā)揮行政機關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術優(yōu)勢。[ 阮雪琴,侯世宇:《論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載《法律與社會》,2007年版,第522頁。]尤其是對對國務院部門或 ……(未完,全文共9080字,當前僅顯示248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我國省部級行政復議制度的利弊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