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警示訓誡制度
第一條 警示訓誡的目的
為了強化對黨員、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預防和遏制違紀違規(guī)和有廉潔行為的滋生和蔓延,進一步推進我旗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開展,按照市關于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項制度。
第二條 警示提醒的原則
警示提醒是立足于事前防范,對群眾有反映,可能出現(xiàn)違紀違規(guī)苗頭、傾向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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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重點工程項目實施、大額度資金使用、行_力行使、重要人事工作、物資采購及招待支出等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不廉潔行為和需要事前提醒的問題;
第四條 警示提醒對象的確定
由旗紀委提出警示提醒建議名單,經(jīng)旗黨委會、紀委會同意后,確定警示提醒對象。
第五條 警示提醒的方法和程序
(一)以《警示提醒通知書》的方式,對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的問題及可能出現(xiàn)的不廉潔問題,以書面形式指出,予以警示提醒;
(二)以發(fā)《警示提醒詢問函》的方式,要求警示提醒對象就某一事項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認真負責地作出書面答復;
(三)以信訪約談的方式,對群眾信訪中可能存在不廉潔問題的對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進行談話,告誡其應該注意的事項和問題,并提出要求具體工作程序為:
1、發(fā)警示提醒談話通知書。向提醒對象發(fā)送《警示訓誡談話通知書》通知談話事由、時間、地點。
2、確定談話人員。警示提醒談話人員由兩人以上組織成,其中一名主談人為黨組書記或紀檢書記主談,對各黨支部其他成員由紀檢書記主談。
3、警示提醒對象表態(tài)。對主談人提出的需注意防范的事項,警示對象要給予高度重視,表達觀點和態(tài)度,并在《警示提醒登記表》中簽字。
4、做好談話記錄。談話工作人員要準確做好書面記錄,在結束時由對象本人核實后簽字認可。
第六條 歸檔備案
警示提醒只作情況記載。
第七條 警示提出的結果運用
年內(nèi)被警示提醒一次并切實改正的,既往不咎;未改 ……(未完,全文共1349字,當前僅顯示85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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